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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发布时间:2015-08-11

摘要:
  本规范是《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配套检验方法。本规范是《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5750-85)的修订版本。
  本规范是依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有关部门的科研机构和一些医学院校等单位对1985年版本的改进意见与建议,结合近10年来国外水质检验方面的进展,以及国内各级卫生防疫站各方面实际情况而合作修订的。
  本规范与1985年的原版本比较作了重大修改。
1 增加了96项新项目,总项目达到138项,新增项目大致可分为四类
  1.1 微量元素 铝、钼、钴、镍、钡、钒、铊采用无火焰原子吸收法;锑,用氢化原子吸收法;铍、钛用分光光度法。这些方法都能满足卫生标准要求的灵敏度和准确度。
  1.2 非金属元素 有硼、硫化物、活性氯和黄磷等项,采用分光光度法为主的分析方法。
2 原有项目方法的修改和替代
  对原有44项检验方法中大多数项目都进行了修改或采用新方法替代。
  2.6 铜、锌、铅、镉、铁、锰测定的水样预处理方法中增加了共沉淀和巯基棉富集法。共沉淀法操作比较简单,试剂无毒,方法的精密度和准确度均能满足微量分析的要求。用巯基棉富集法是因巯基棉具有巯基功能团,对多种元素具有很强的结合力,有较好的选择性。由于纤维基体亲水性能好,吸附速度快,只需用较少量的解吸剂,富集倍数高。采用火焰原子吸收测定其最低检测质量检测浓度与石墨炉原子吸收法相似,抗干扰性好,操作简便。
  2.7 增加多种金属离子的石墨炉原子吸收法 石墨炉法可以提高方法测定灵敏度,与国际标准方法接轨。
  2.11 硒 增加氢化物原子吸收法与催化示波极谱法
  2.11.1 氢化物原子吸收法
  此法是将硒转化成气态硒化氢后原子化测定。与原先的二氨基萘荧光法比较,灵敏度相似而操作简便快速。对同一水样的测定结果两法无明显差异。各实验室测定不同浓度硒的样品,相对标准偏差5%,回收率为94-110%。
4 新增的方法经过研制、验证和鉴定,选择比较准确可信,操作简便的方法。自111项以后尚需进一步验证,暂作为参考方法采用。
5 按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规定计量单位。当量浓度改以物质的量浓度表示。
Sanitary Standard ror Hygienic Safety and FunctionEvaluation on Treatment Devices of Drinking Water
一般水质处理器(General Devices)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定义,与水接触材料的卫生要求,卫生安全性与功能性试验及出水水质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水源的家庭和集团用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生产纯水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另作规定。
2、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
  活性炭净水器(CJ 3023-93)
3、定义
  3.1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原水,经过进一步处理,旨在改善饮水水质,去除水中某些有害物质为目的的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4、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与水接触材料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材料必须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和鉴定,符合要求的产品方可使用。
  4.2 用于组装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材料和直接与饮水接触的成型部件及过滤材料,应按照卫生部《水质处理器中与水接触的材料卫生安全证明文件的规定》提供卫生安全证明文件,否则必须进行浸泡试验n
  4.2.1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材料浸泡试验步骤、浸泡水配制方法和检验结果的评价方法参照《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进行。
  4.2.2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膜组件及其他可能被活性氯损坏的样品则用纯水作浸泡试验。
5、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卫生安全试验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性试验采用整机浸泡试验方法。整机浸泡试验方法是按说明书要求,先用纯水注入处理器冲洗,然后注入纯水于室温浸泡24小时,测定浸泡水。浸泡后水与原纯水比较,增加量不得超过表l至表5中所列限值。检验水样的采集步骤按《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进行。
  5.1 感官性状要求(见表1)
  5.2 一般化学指标要求(见表2)
  5.3 毒理学指标要求(见表3)
  5.4 微生物指标要求(见表4)
  5.5 其他指标 若处理器内含有载银活性碳、碘树脂等消毒部分,其他相关指标要求见表5
6、功能试验
  6.1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出水水质均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的要求。
  6.2 以活性炭为主要过滤材料者,在额总净水量达到前,应保持申报的流量并在任一次检测中,耗氧量的去除率应≥25%,感官指标有明显改善。
  6.3 膜过滤、分子筛、陶瓷等过滤器,在额定总净水量内应保持申报的流量并须达到申报的净化处理效率。
  6.4 去除特殊成分的饮用水水质处理器(除氟、除砷、软化水器等)在额定总净水量内应保持申报的流量并须达到申报的去除功能。
  6.5 如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中含有载银活性炭,碘树脂等消毒部件,则通过处理器的出水中,在额定总净水量范围内的任何阶段,应有明显消毒作用。
  6.6 多种单元或过滤材料组合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当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中含有多种单元或过滤材料,则功能试验应为各部分功能的和。
7、大型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型生活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功能试验方法参照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进行。
8、检验方法
  按《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进行检验。
9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10 本规范自二OO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矿化水器(Mineralizer)
L、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矿化水器的定义,与水接触材料的卫生要求,卫生安全性与功能性试验及出水水质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水源的家庭和集团用生活饮用水矿化水器。
2、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
  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1995)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T 8538-1995)
  人工矿泉水器(QB1979-94)
3、定义
  3.1 矿化水器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原水,经过进一步处理,旨在改善饮水水质,增加水中某种对人体有益成分为目的的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4、矿化水器与水接触材料卫生要求
  4.1 矿化水器所用材料必须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和鉴定,符合要求的产品方可使用。
  4.2 用于组装矿化水器的材料和直接与饮水接触的成型部件及过滤材料,按照卫生部《水质处理器中与水接触的材料卫生安全证明文件的规定》提供卫生安全证明文件,否则必须进行浸泡试验。
  4.2.1 矿化水器所用材料浸泡试验步骤、浸泡水配制方法和检验结果的评价方法参照《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进行。
5、矿化水器的卫生安全试验
  矿化水器卫生安全性试验采用整机浸泡试验方法。先用纯水注入矿化水器中冲洗,然后用纯水于室温浸泡24小时,测定浸泡水。浸泡后水与原纯水比较,增加量不得超过表l至表5中所列限值。
  检验水样的采集步骤按《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进行。
  5.1 感官性状要求(见表1)
  5.2 一般化学指标要求(见表2)
  5.3 毒理学指标要求(见表3)
  .4 微生物指标要求(见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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