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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水水质国家标准

发布时间:2015-08-11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水水质国家标准
1 引言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地下水资源,防止和控制地下水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建设,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是地下水勘查评价、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2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2.1 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水的质量分类,地下水质量监测、评价方法和地下水质量保护。
  2.2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地下水,不适用于地下热水、矿水、盐卤水。
3 引用标准
  GB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4 地下水质量分类及质量分类指标
  4.1 地下水质量分类
  依据我国地下水水质现状、人体健康基准值及地下水质量保护目标,并参照了生活饮用水、工业、农业用水水质最高要求,将地下水质量划分为五类。
  Ⅰ类 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Ⅱ类 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Ⅲ类 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
  Ⅳ类 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要求为依据。除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外,适当处理后可作生活饮用水。
  Ⅴ类 不宜饮用,其他用水可根据使用目的选用。
  4.2 地下水质量分类指标(见表1)
表1 地下水质量分类指标
  根据地下水各指标含量特征,分为五类,它是地下水质量评价的基础。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各类专门用水,在地下水质量分类管理基础上,可按有关专门用水标准进行管理。
5 地下水水质监测
  5.1 各地区应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方法,按国家标准GB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执行。
  5.2 各地地下水监测部门,应在不同质量类别的地下水域设立监测点进行水质监测,监测频率不得少于每年二次(丰、枯水期)。
  5.3 监测项目为:pH、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铬(六价)、总硬度、铅、氟、镉、铁、锰、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氯化物、大肠菌群,以及反映本地区主要水质问题的其它项目。
6 地下水质量评价
  6.1 地下水质量评价以地下水水质调查分析资料或水质监测资料为基础,可分为单项组分评价和综合评价两种。
  6.2 地下水质量单项组分评价,按本标准所列分类指标,划分为五类,代号与类别代号相同,不同类别标准值相同时,从优不从劣。    例:挥发性酚类Ⅰ、Ⅱ类标准值均为0.001mg/L,若水质分析结果为0.001mg/L时,应定为Ⅰ类,不定为Ⅱ类。
  6.3 地下水质量综合评价,采用加附注的评分法。具体要求与步骤如下:
  6.3.1 参加评分的项目,应不少于本标准规定的监测项目,但不包括细菌学指标。
  6.3.2 首先进行各单项组分评价,划分组分所属质量类别。
  6.3.3 对各类别按下列规定(表2)分别确定单项组分评价分值Fi。
表2
  6.3.5 根据F值,按以下规定(表3)划分地下水质量级别,再将细菌学指标评价类别注在级别定名之后。如“优良(Ⅱ类)”、“较好(Ⅲ类)”。
表3
  6.4 使用两次以上的水质分析资料进行评价时,可分别进行地下水质量评价,也可根据具体情况,使用全年平均值和多年平均值或分别使用多年的枯水期、丰水期平均值进行地评价。
  6.5 在进行地下水质量评价时,除采用本方法外,也可采用其他评价方法进行对比。
7 地下水质量保护
  7.1 为防止地下水污染和过量开采、人工回灌等引起的地下水质量恶化,保护地下水水源,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执行。
  7.2 利用污水灌溉、污水排放、有害废弃物(城市垃圾、工业废渣、核废料等)的堆放和地下处置,必须经过环境地质可行性论证及环境影响评价,征得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能施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提出
  本标准由地质矿产部地质环境管理司、地质矿产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地质矿产部地质环境管理司、地质矿产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研究所、全国环境水文地质总站、吉林省环境水文地质总站、河南省水文地质总站、陕西省环境水文地质总站、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水文地质总站、江西省环境地质大队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梅玲、张锡根、阎葆瑞、李京森、苗长青、吕水明、沈小珍、席文跃、多超美、雷觐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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