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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铜山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08-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和《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铜山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区城市管理局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处具体承担此项工作。
第二章 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区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财政局按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数、每人每年36元标准一次性征收,由单位负责。
第五条 办理税务登记的,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省、部属单位和外地驻徐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地税局在单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按每人每月3元征收;各类企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地税局在企业缴纳基金费时,按每人每年36元标准一次性征收。以上征收对象缴费人数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计,但当参保人数低于实际在职职工数或未参保的单位,均按照实际在职职工数计算。
第六条 宾馆、招待所行业,根据其实际床位数,每个床位每月按6元收取,其中餐饮、桑拿、娱乐部分按相应标准另收,由区工商局在营业执照年检时一次性征收。由经营者负担。 
第七条 餐饮、桑拿、歌舞厅、美容美发等相关餐饮娱乐行业,由区工商局在营业执照年检时,按营业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标准一次性收。由经营者负担。 
第八条 农贸市场及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专业市场、长途汽车客运点(国有、社会)按实际产生垃圾量每吨40元收取,由主办或经营管理单位负担。
第九条 家庭装潢和修缮房屋产生的垃圾,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收取,由住户负担。 
第十条 建筑施工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住房建设局在其办理建筑工程招投标时,按照承包工程合同总造价的万分之四一次性收取,由建筑施工单位负担。
工业生产企业产生的生产垃圾和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等单位产生的特种垃圾(指有放射性、挥发性、病原体和各种有害垃圾)的清运仍按铜价费(2006)8号执行。
第十一条 大中专院校、职业教育学校及高中阶段在校学生,以及未纳入自来水收费系统的住户和未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征收。
第十二条 使用自来水住户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缴纳:
生活垃圾处理费两个月为一个计费周期。住户可按照原缴水费方式,在供水企业自设营业网点缴水费(或代缴代扣、代收、自助缴费等方式)时同步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发票与水费发票同票,发票上应标注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月份、征收金额等信息。 
一表一户住户:如一个计费周期内的用水量达到5吨,单、双月缴费住户在缴费时(逐月缴费用户单月缴费时),同步缴纳上两个月的生活垃圾处理费8元。
IC卡式表住户:住户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如上次至本次充值期间月平均用水量超过2.5吨(含2.5吨)不退返;如月平均用水量不足2.5吨的,按照用水总量每2.5吨扣除4元生活垃圾处理费,余额部分凭两次充值发票、户主身份证原件到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机构办理退返。
第四章 垃圾处理费的使用及分配 
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和分配: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首先用于生活垃圾的集中无害化处置(焚烧、填埋),同时弥补区生活垃圾中转站收集、运输费用的不足。
第十七条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统计各镇(街道)运送至区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量,拟订计量补偿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进行补偿。
第五章 垃圾处理费用的监督及管理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其中,实行汇缴代征代收的单位于次月上旬由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机构对代征代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和使用过的票据审核,开具缴款通知书上缴区财政专户。
第十九条 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处将各代征代收单位上月代征代收情况以报表形式于每月10日前报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 为反映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支出情况,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实行年度决算制度。区财政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拟制生活垃圾处理费年度决算报表,并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由区城市管理局、区财政局负责召集,定期召开各代征代收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交流各代征代收单位征收情况,解决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我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制度。
第二十二条 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大对征管的考核力度,区财政、审计、物价、城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和财政票据使用等情况的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奖惩机制,确保应收尽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住户和个体工商户等,未按本办法并在催缴后仍拒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对单位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住户和个体工商户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并可由征收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区城市管理局需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征收单位按照《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标准进行征收。
第二十五条 各镇要加快城乡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大力推进“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区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模式,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多渠道的经费筹措机制。已实行生活垃圾集中无害化处理的镇,可参照《暂行办法》对镇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铜山城区除外);大型国有股份制企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城市管理局征收。
第二十六条 实行物业管理、准物业管理和自管小区住户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应按指定地点存放,由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清运。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城市生活垃圾,由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生活垃圾投放至区城市管理局指定的垃圾收集点,由区城市管理局按时组织清运。
第二十七条 我区以前下发的涉及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铜山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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